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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山東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通知

發布時間:2020-07-24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新修訂的《山東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7月15日       


山東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目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省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2.2 市、縣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3 應急準備

  3.1 組織準備

  3.2 工程準備

  3.3 預案準備

  3.4 物資隊伍準備

  3.5 轉移安置準備

  3.6 救災救助準備

  3.7 防汛抗旱檢查

  3.8 技術準備

4 監測預警

  4.1 監測

  4.2 預警

  4.3 信息報告

5 應急響應

  5.1 總體要求

  5.2 應急響應啟動

  5.3 Ⅳ級應急響應

  5.4 Ⅲ級應急響應

  5.5 Ⅱ級應急響應

  5.6 Ⅰ級應急響應

  5.7 應急響應終止

6 應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應急隊伍保障

  6.3 應急物資保障

  6.4 人員轉移保障

  6.5 供電保障

  6.6 能源保障

  6.7 交通運輸保障

  6.8 醫療保障

  6.9 治安保障

  6.10 資金保障

7 后期工作

  7.1 調查評估

  7.2 善后工作

8 預案管理

  8.1 編制與實施

  8.2 宣傳、培訓與演練

9 獎勵與責任追究

10 附則

  10.1 名詞術語定義

  10.2 預案解釋部門

  10.3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做好水旱災害的防范和處置工作,保證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工作依法、科學、高效、有序進行,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魯政發〔2012〕5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結合部門“三定”方案,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山東省范圍內水旱災害的防范與應急處置工作。

  1.4 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屬地管理為主,以防為主、防抗救結合,依法防控、群防群控的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省政府設立山東省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省防指),負責組織領導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山東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防指辦公室)設在省應急廳,承擔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省防指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山東黃河河務局下設城市防汛抗旱辦公室、黃河流域防汛抗旱辦公室,分工負責城市防汛抗旱和黃河防汛抗旱日常工作。

  2.1 省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省政府主要負責同志任省防指指揮,省委、省政府相關負責同志,省應急廳、省水利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山東黃河河務局主要負責同志任常務副指揮,省政府副秘書長,北部戰區陸軍、省軍區、武警山東省總隊負責同志,省氣象局、省消防救援總隊主要負責同志任副指揮,省應急廳負責同志任秘書長。省委宣傳部、省政府辦公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市場監管局、省廣電局、省能源局、省糧食和儲備局、省海洋局、山東黃河河務局、省氣象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山東海事局、民航山東監管局、省消防救援總隊、空軍濟南基地、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等單位負責同志為指揮部成員。

  2.1.1 省防指職責

  組織領導全省防汛抗旱工作,貫徹實施國家防汛抗旱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貫徹執行國家防總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部署全省防汛抗旱工作,指導監督防汛抗旱重大決策的貫徹落實,組織、協調、指導、指揮重大水旱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2.1.2 省防指成員單位職責

  省委宣傳部負責指導協調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宣傳、新聞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發生災情的地方和相關部門做好新聞發布和輿情引導調控工作。組織協調新聞媒體做好新聞宣傳工作,積極開展防汛抗旱知識普及和公益宣傳。  

  省政府辦公廳負責全省防汛抗旱重要工作的綜合協調。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積極爭取防災減災救災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統籌協調全省煤電油氣運保障工作,組織煤、電、油、氣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綜合協調。負責全省市場價格的監測、預警,擬定價格干預措施并組織實施。 

  省教育廳指導監督各級教育部門開展學生避險轉移和水旱災害應急知識教育和培訓演練,做好校舍設施安全隱患排查維護工作,提前組織受威脅區、危險區師生轉移并妥善安置,協助提供受災人員轉移安置場所。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協調防汛抗旱搶險救援有關應急產品的生產組織,指導工業節約用水工作。  

  省公安廳負責指導屬地公安機關加強防汛抗旱搶險救援交通秩序維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維護災區社會治安秩序,依法打擊造謠惑眾和盜竊、哄搶防汛抗旱物資以及破壞防汛抗旱設施、城鄉供水設施的違法犯罪活動,指導有關地方、部門妥善處置因防汛抗旱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加強災區及周邊道路管控和疏導。協助組織群眾從危險地區安全撤離或轉移。會同交通運輸部門做好因降雨、臺風等引發交通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省財政廳負責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匹配的原則,負責省級防汛抗旱相關資金保障工作,會同防汛抗旱業務部門積極爭取中央救災資金支持。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全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導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和工程治理等工作;做好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組織指導全省國有林場、苗圃和森林公園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協同做好地質災害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城市防汛抗旱日常工作。指導城市排澇規劃的制定和監督實施。指導做好城市排水防澇、城市供水工程設施等設施安全運行管理,指導城市建成區防汛排澇搶險及應急供水工作。負責指導城市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建筑企業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指導災區開展因災毀損房屋的安全性鑒定、修復。指導監督做好城市防汛抗旱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承擔防汛抗旱工作的交通運輸保障,協調解決交通運輸保障中的重大問題,負責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做好所轄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隱患排查、搶修等,維護公共交通運營秩序,及時調配運力,妥善疏導滯留旅客。協調有關單位落實防汛抗旱物資及緊急避險人員運輸車輛的儲備、調集和運輸工作,保障防汛抗旱指揮車輛、搶險救災車輛公路暢通。配合公安交警部門做好因降雨、臺風等引起道路交通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省水利廳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預報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照程序報批并組織實施;承擔防御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臺風防御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協同做好防汛搶險、抗旱救災工作。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農業防災減災工作,監測、發布農業災情,提出農業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農業緊急救災和災后生產恢復。指導市、縣做好農業抗旱和農田排澇工作。協調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的儲備和調撥。監督管理漁政漁港和漁業安全生產,負責全省漁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漁業港口管理,做好漁船和沿海水產養殖避風工作,組織水產抗災和恢復工作。負責農產品(不含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指導糧食等農產品生產和農業生產節約用水工作。組織、監督農業植物和水生動植物防疫檢疫有關工作。負責及時收集、報送因水旱災害等造成的農業災情信息。

  省文化和旅游廳組織協調監督各旅行社、A級旅游景區、旅游度假區做好汛期安全防范、轉移避險、應急處置等工作。負責旅游安全應急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指導各級文化旅游部門協助提供受災人員轉移安置場所。

  省衛生健康委組織指導災區開展緊急醫學救援和衛生防疫工作。災害發生后,根據需要及時組織調派醫療衛生救援力量支援災區,參與救治傷員,預防控制傳染病發生和流行。

  省應急廳承擔防汛抗旱指揮部日常工作,組織協調重大水旱災害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水旱災害防治工作。統一協調指揮全省應急救援隊伍,統籌應急救援力量建設。依法統一發布災情。建立健全應急物資信息平臺和調撥制度,在救災時統一調度。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下達指令調撥救災儲備物資,管理、分配各類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組織開展洪澇災害調查評估工作。

  省市場監管局做好災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維護市場價格等市場秩序穩定。

  省廣電局組織指導廣播電視臺宣傳報道防汛搶險和抗旱救災工作,播報預警響應等信息,宣傳防汛抗旱預防、避險知識等。加強廣播電視管理,正確引導輿論導向。

  省能源局參與協調做好防汛抗旱期間油、氣、電等能源保障。承擔全省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的監督管理職責,督促石油天然氣管道企業履行管道保護主體責任。做好全省煤礦安全監管工作。

  省糧食和儲備局按照權限組織實施省級應急儲備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落實有關動用指令。

  省海洋局負責海洋觀測預報、預警監測及海洋趨勢分析和評估,及時發布預報、預警信息,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

  山東黃河河務局負責我省黃河防洪工程的建設管理及黃河防汛抗旱的日常工作,指導監督有關防洪工程運行安全;組織制定全省黃河防洪預案和防凌預案,及時提供黃河雨情、水情和洪水預報,做好黃河防洪、防凌調度和引黃供水調度;做好東平湖滯洪區及灘區的運行管理;主管國家常備搶險物資供應。制定并監督實施我省黃河防汛抗旱措施,組織開展防洪工程應急處理和水毀工程的修復。承擔黃河防汛抗旱技術支撐,協同做好黃河防汛搶險工作。

  省氣象局負責組織天氣氣候監測和預報預測工作以及氣象災害形勢分析和評估,及時發布預報預警信息,向省防指及有關成員單位提供氣象信息,參與重大氣象災害應急處置。

  省地震局負責省內地震的監測、預測,及時向省防指及有關成員單位、防洪工程管理單位通報有關震情,指導有關部門做好防震減災救災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指導協調通信企事業單位做好公共通信設施的防洪保安和應急搶護,協調調度應急通信設施,做好防汛搶險、抗旱、臺風防御、救災等防汛抗旱通信保障工作。

  山東海事局負責組織協調所轄水域海上交通運輸船舶防臺風、水上搜尋救助工作。負責所轄水域汛期水上交通管制工作,向所轄水域船舶發布航行警(通)告。

  民航山東監管局負責民用機場及設施的防洪安全工作,為緊急搶險和人員撤離及時協調所需飛機,優先運送防汛抗旱和防疫的人員、物資及設備。

  省消防救援總隊負責組織指揮各級消防救援隊伍參加應急搶險救援工作,按照省政府聯調聯戰機制規定,調度指揮全省應急救援力量開展現場搶險救援工作。協助地方政府轉移和救援群眾。

  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負責所轄鐵路設施的防洪安全和損毀鐵路設施搶修。督促相關單位清除鐵路建設中的礙洪設施。協調組織運力運送防汛抗旱和防疫人員、物資及設備。

  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負責所轄電力設施的防汛安全,組織做好省防指、防洪工程和設施的電力保障,做好防汛搶險、排澇、抗旱、臺風防御、救災的電力供應,加強防汛抗旱突發事件處置現場的應急電力供應。

  北部戰區陸軍負責組織指揮所屬部隊、預備役參加搶險救災工作,協助地方政府轉移和救援群眾。

  空軍濟南基地負責組織指揮所屬空軍部隊參加搶險救災工作,協助地方政府轉移和救援群眾。

  省軍區負責根據軍地搶險救災協調聯動機制,負責協調駐魯有關部隊、組織指揮民兵參加搶險救災工作,協助地方政府轉移和救援群眾。

  武警山東省總隊負責組織指揮所屬武警部隊參加搶險救災工作,協助地方政府轉移和救援群眾。

  2.1.3 省防指辦公室職責

  承辦省防指日常工作,指導協調全省防汛抗旱工作。指導各級、各有關部門落實防汛抗旱責任制。組織全省防汛抗旱檢查、督導。組織編制《山東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按程序報批并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防汛抗旱物資儲備、調用等工作。綜合掌握汛情、旱情、險情、災情,提出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建議。協調做好防汛抗旱搶險救災表彰工作。

  2.2 市、縣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市、縣(市、區)政府依法設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由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及當地駐軍、武裝部負責人組成,在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本級政府領導下,組織和指揮本地區防汛抗旱工作,按照“三定”方案設置防指辦事機構。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鄉鎮政府(街道辦)要明確承擔防汛抗旱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在縣級防指和鄉鎮(街道辦)黨委、政府領導下,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有防汛抗旱任務的單位可根據需要和機構設置的要求設立相關組織機構,負責本單位防汛抗旱工作。

  3 應急準備

  3.1 組織準備

  各級政府強化屬地管理責任,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按照“三定”規定設置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

  各級防指要落實并公布防汛抗旱責任人。有防汛抗旱任務的部門、單位要落實本部門、單位責任人。各級、各有關部門要落實河道重要堤防、蓄滯洪區、水庫、重點城市、重要設施防汛責任人,建立健全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責任體系。

  3.2 工程準備

  各級、各有關部門按照縣級以上政府有關規劃推進各類防洪工程建設、水利工程建設、水毀工程修復、病險水利工程設施除險加固等工程建設和城市排水防澇能力建設,指導和監督防洪工程管理單位做好日常管理,確保工程安全度汛。

  有關縣(市、區)政府按照有關規劃和部署做好蓄滯洪區、黃河灘區安全建設和運用準備相關工作。

  3.3 預案準備

  各級防指及有關成員單位要及時修訂完善防汛抗旱應急預案、防臺風應急預案、各類河道(湖泊)防御洪水方案、水庫汛期調度運用計劃和防御洪水方案、城市防洪應急預案、蓄滯洪區運用預案、山洪災害防御預案和部門防汛抗旱相關預案等各類防汛抗旱預(方)案,按有關規定報批并組織實施。

  3.4 物資隊伍準備

  各級防指及有關單位要按照應急物資保障體系建設有關要求和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工作需要,做好防汛抗旱物資儲備工作。各級政府應建立健全應急救援期社會物資、運輸工具、設施裝備等征用和補償機制。

  縣級以上政府應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應急救援力量聯調聯戰工作機制的實施意見》(魯政辦字〔2020〕15號)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做好應急救援聯調聯戰工作,建立完善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搶險救災的應急協調機制,加強基層防汛抗旱服務組織建設。

  鄉鎮政府(街道辦)、村(居)委會應當組織群眾參加抗洪救災。

  3.5 轉移安置準備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縣級以上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員轉移工作。組織落實應急避難場所并及時向社會公告,提前部署做好轉移安置各項準備工作。人員轉移補助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鄉鎮政府(街道辦)具體負責實施本區域內的人員轉移工作。應急、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住建、交通運輸、水利、衛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氣象、海事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人員轉移相關工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負責做好本單位人員轉移工作。人員轉移工作應當明確相應責任人,落實相應責任制。

  各縣(市、區)、鄉鎮政府(街道辦)、村(居)委會和相關單位應當編制人員轉移方案,統計管轄范圍內需轉移人員數量和實際轉移人員數量,針對可能受洪澇災害、臺風影響區域的轉移人員設立臺賬,登記造冊,建立檔案,組織開展人員轉移演練。

  3.6 救災救助準備

  縣級以上政府完善政府救助、保險保障、社會救濟、自救互救“四位一體”的自然災害救助機制,提升災害救助質量和水平,幫助受災群眾快速恢復生產生活,避免因災返貧、因災致貧,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按照省政府有關要求建立災害民生綜合保險制度,充分發揮保險機制在減災救災工作中的作用。

  3.7 防汛抗旱檢查

  防汛抗旱檢查實行單位自查、行業檢查、綜合檢查等方式,以責任制、體制機制、工程設施、預案編制與演練、物資保障、隊伍建設、值班值守、人員轉移避險等方面為重點,排查梳理安全隱患和薄弱環節,落實整改措施、責任、時限,確保防汛抗旱工作順利開展。

  3.8 技術準備

  自然資源、住建、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應急、黃河、氣象等省防指有關成員單位要加強專家力量建設,切實做好防汛抗旱技術支撐工作,及時提出工作建議,按照省防指部署參與檢查督導、搶險救援、抗旱救災、調查評估和人員培訓等工作。

  各級防指應不斷完善應急指揮調度系統等系統(平臺)建設,做好防汛抗旱信息資源共享,推進大數據、云計算、地理信息等新技術新方法運用,提高災害信息獲取、預報預測、風險評估、應急保障能力。統籌協調專業技術力量,支撐服務防汛抗旱救災工作。

  4 監測預警

  4.1 監測

  氣象、水利、自然資源、海洋、農業農村、應急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氣象、水文、海洋、工程、洪澇、旱情等信息的監測預報。

  4.1.1 氣象水文海洋信息

  各級氣象、水利、自然資源部門應加強對臺風、暴雨、洪水、旱情、地質災害、風暴潮的監測和預報,發布有關信息。

  4.1.2 工程信息

  水利、黃河、自然資源、住建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工情、險情監測,及時將重要信息報同級政府和防指。

  4.1.3 洪澇災情信息

  洪澇災情信息主要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范圍、受災人口以及群眾財產、農林牧漁、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水電設施等方面的損失。

  洪澇災情發生后,有關部門要按照規定,及時收集災情,全面掌握受災情況,及時報送同級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并跟蹤核實上報,為抗災救災提供準確依據。

  4.1.4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發生的時間、地點、程度、受旱范圍、影響人口等。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成員單位要根據部門工作職責,掌握雨水情變化、當地蓄水情況、農田土壤墑情和城鄉供水情況,加強旱情監測,按規定上報受旱情況,遇旱情快速發展時應及時加報。

  4.2 預警

  4.2.1 洪水預警

  發生強降雨,主要行洪河道、水庫出現漲水時,各級水利部門要做好洪水預報工作,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水位、流量實測情況和洪水變化趨勢,并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當河道湖泊達到警戒水位或警戒流量并預報繼續上漲時,或大中型水庫達到防洪高水位(或允許壅高水位)或小型水庫接近設計水位(或達到警戒水位)并預報繼續上漲時,水利部門應發布洪水預警,并報同級防指。應急部門按照同級防指部署,組織指導有關方面提前落實搶險隊伍、預置搶險物資、視情開展巡查值守、做好應急搶險和人員轉移準備。

  4.2.2 山洪災害預警

  水利、自然資源、氣象等部門要密切聯系,相互配合,實現信息共享,提高預報水平,及時發布預報警報。山洪災害防治區內縣(市、區)、鄉鎮政府要根據山洪災害的成因和特點,主動采取預防、預警和避險措施,及時組織群眾轉移避險。

  4.2.3 臺風災害預警

  各級氣象部門要密切監視臺風動向,做好未來趨勢預報,及時將臺風(含熱帶風暴、熱帶低壓)中心位置、強度、移動方向和速度等信息報告同級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預報將受臺風影響地區要做好防臺風工作。有關市、縣(市、區)和部門(單位)要加強對建設工地、危房、倉庫、交通道路、電信電纜、電力電線、戶外廣告牌等公用設施的檢查、加固,組織船只回港避風,組織鹽業和養殖人員撤離現場。

  4.2.4 干旱預警

  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掌握旱情,適時發布干旱預警。因旱供水水源短缺出現供水危機時,供水部門(單位)要及時向當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通知用水單位、個人做好節水、儲備應急用水的準備。

  4.2.5 省防指預警

  1.防汛預警

  (1)預警條件

  當符合下列條件時,綜合研判發布預警。

  ①省氣象局發布臺風、暴雨預警信息,且預報降雨區域在過去10天內累計平均降雨量100毫米以上;

  ②預計黃河下游發生接近警戒水位洪水或個別黃河灘區出現漫灘;

  ③南四湖或東平湖水位超過汛限水位,預計水位繼續上漲接近警戒水位;

  ④預計1條主要河道、2條以上主要河道重要支流或中型河道發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

  (2)預警范圍

  全省受臺風、暴雨、洪水等影響區域。

  (3)預警發布

  省防指辦公室根據部門、單位監測預報預警信息及預警建議,組織有關部門、專家會商,研判暴雨、洪水等影響區域、發展態勢和危害程度,提出預警發布建議,報常務副指揮簽發。

  (4)預警行動

  省防指組織有關部門加強聯合值班值守,及時會商,做好啟動應急響應準備。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和省防指部署要求,組織做好本部門、本行業防汛抗旱應急準備工作,加強分析研判,指導本行業做好值班值守、巡查檢查,做到險情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及時報送工作動態信息。氣象、水利、黃河、自然資源等部門加強監測預報預警,及時向省防指報送監測預報信息。水利、黃河等部門科學調度防洪工程,調度信息報同級防指,通報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有關防指。宣傳、廣電部門組織、協調、指導新聞媒體及時播報防汛預警信息和工作動態信息。通信管理部門按照省防指要求發布的信息內容,組織協調通信企業及時發布有關預警信息。應急、消防等部門統籌有關應急救援力量,做好搶險救援準備。

  預警范圍內各級防指部署防汛抗旱應急準備工作,各有關部門做好工程調度、水量調配、救援力量預置、轉移避險、巡堤查險、物資調撥和險情處置等工作。

  (5)預警解除

  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省防指辦公室組織會商研判,及時提出防汛預警解除建議,由省防指常務副指揮簽發解除。

  ①大范圍降雨結束,整體汛情平穩,預報未來1周無較大降雨過程,主要河道重要控制站水位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重要湖泊、大中型水庫等水位基本回落至汛限水位。

  ②啟動應急響應后預警自動解除。

  2.抗旱預警

  省防指辦公室根據雨情、水情、墑情、氣象等條件,及時組織會商分析,綜合研判旱情發展趨勢,針對即將發生的農作物受旱、人畜飲水困難、城鎮供水水源短缺等情況,適時提出抗旱預警發布建議,報常務副指揮簽發。

  抗旱預警啟動后,省防指有關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做好抗旱應對準備工作。旱區各級防指密切關注天氣變化,加強旱情監測分析,優化抗旱水源調配,科學編制供水計劃,強化節水宣傳,切實做好抗旱應對準備工作。旱情威脅解除后,省防指及時解除抗旱預警。

  4.3 信息報告

  有關部門、單位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工作的通知》(魯政辦字〔2019〕50號)等有關規定,做好突發險情、災情信息報告工作。突發險情、災情報告分為首次報告和續報。險情或災情發生后,有關責任部門(單位)在第一時間掌握有關情況并首報。突發險情、災情發展過程中,根據險情、災情發展及搶險救災的變化情況,及時對報告事件續報,續報應延續至險情排除、災情穩定或結束。

  5 應急響應

  5.1 總體要求

  按洪澇、干旱、臺風的嚴重程度和范圍,應急響應級別由低到高劃分為一般(Ⅳ級)、較重(Ⅲ級)、嚴重(Ⅱ級)、特別嚴重(I級)四個級別。

  5.2 應急響應啟動

  省防指根據氣象、水利、住建、應急、黃河等部門的預測預警信息,統籌考慮災害影響程度、范圍和防御能力等,綜合會商研判并啟動響應。

  水旱災害發生后,發生地有關單位應按照預案進行先期處置,并同時報告當地黨委、政府、防指和上級主管部門。

  I級應急響應:省防指指揮簽發啟動。Ⅱ、Ⅲ、Ⅳ級應急響應:省防指常務副指揮簽發啟動。

  當響應條件發生變化時,省防指及時調整響應等級。

  5.3 Ⅳ級應急響應

  5.3.1 啟動條件

  (1)2個以上設區的市啟動Ⅳ級或以上應急響應。

  (2)主要河道重要支流發生重大險情;某條中型河道發生重大險情。

  (3)小(二)型水庫垮壩;2座以上小(一)型水庫同時發生重大險情。

  (4)黃河發生接近警戒水位洪水,或個別黃河灘區出現漫灘。

  (5)2個以上設區的市發生一般或以上洪澇災害。

  (6)2個以上設區的市或設區城市發生輕度或以上干旱,且預報未來1周無有效降雨。

  (7)預報有熱帶風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力8—9級)登陸山東、過境山東內陸或影響山東近海,并伴有大范圍強降雨。

  5.3.2 響應行動

  (1)省防指秘書長主持會商,省防指有關成員和專家參加,做出相應工作安排。

  (2)省防指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值班值守,密切監視汛情、旱情發展變化,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指導,視情派出專家組指導防汛抗旱工作。

  (3)根據險情災情需要和地方請求,應急、消防部門統籌全省應急救援力量,協助地方開展抗洪搶險、應急救援和抗旱救災等應急處置。視情協調人民解放軍駐魯有關部隊、武警和民兵參與應急處置。

  (4)水利、黃河等部門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調度。根據地方請求,應急部門協同水利、黃河、糧食和儲備等有關部門調撥防汛抗旱物資。應急部門統一做好災情信息發布。

  (5)省防指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協同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工作情況及時上報省防指。

  (6)相關設區的市防指作出安排部署,各有關部門組織做好防洪工程調度、防汛搶險、抗旱救災、人員避險轉移安置等工作,及時將防汛抗旱工作情況報當地政府和省防指。

  5.4 Ⅲ級應急響應

  5.4.1 啟動條件

  (1)2個以上設區的市啟動Ⅲ級或以上應急響應。

  (2)某條主要河道發生重大險情;南四湖或東平湖發生重大險情;2條以上中型河道發生重大險情;主要河道重要支流發生決口漫溢。

  (3)小(一)型水庫垮壩,某座中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

  (4)黃河花園口站發生4000—6000(不含6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局部灘區漫灘,黃河控導工程多處發生重大險情或局部河勢發生重大變化。

  (5)2個以上設區的市發生較大或以上洪澇災害。

  (6)2個以上設區的市或設區城市發生中度或以上干旱,且未來1周無有效降雨。

  (7)預報有強熱帶風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力10—11級)登陸山東、過境山東內陸或影響山東近海,并伴有大范圍強降雨。

  5.4.2 響應行動

  (1)省防指常務副指揮主持會商,省防指有關成員和專家參加,做出相應工作部署。

  (2)省防指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值班值守,密切監視汛情、旱情發展變化,及時在新聞媒體上發布汛情(旱情)通報。

  (3)省防指派出工作組和專家組,指導市、縣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4)水利、黃河等部門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調度,根據地方請求和實際需要,應急部門協同水利、黃河、糧食和儲備等有關部門調撥防汛抗旱物資。

  (5)根據險情災情需要和地方請求,應急、消防部門統籌全省應急救援力量開展應急救援,救助受災群眾,協調人民解放軍駐魯有關部隊和武警、民兵參與抗洪搶險、應急救援和抗旱救災等應急處置工作。

  (6)省防指有關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工作情況及時上報省防指。

  (7)視情請求國家防總在專家、隊伍、裝備和物資等方面給予支援。

  (8)相關設區的市防指安排部署做好防洪工程調度、防汛搶險、抗旱救災、人員避險轉移安置等工作,及時將防汛抗旱工作情況上報當地黨委、政府和省防指。各有關防汛抗旱責任人在崗在位,靠前指揮,組織做好防汛搶險、抗旱救災等工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組織指導有關方面加強巡查值守。重要堤段、重點工程要加密巡查,出現險情及時搶護,提前向下游和左右岸受威脅地區發出預警,相關情況按規定及時報告。

  5.5 Ⅱ級應急響應

  5.5.1 啟動條件

  (1)2個以上設區的市啟動Ⅱ級或以上應急響應。

  (2)2條(個)以上主要河道、東平湖、南四湖同時或多處發生重大險情;某條中型河道發生決口漫溢。

  (3)某座大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或2座以上中型水庫同時發生重大險情。

  (4)黃河花園口發生6000—8000(不含8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部分灘區發生漫灘,某處堤防、險工、涵閘等出現重大險情。

  (5)預計運用東平湖、恩縣洼或南四湖湖東滯洪區分洪。

  (6)2個以上設區的市發生嚴重或以上洪澇災害。

  (7)2個以上設區的市或設區城市發生嚴重或以上干旱,且未來1周無有效降雨。

  (8)預報有臺風(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力12—13級)登陸山東、過境山東內陸或影響山東近海,并伴有大范圍強降雨。

  5.5.2 響應行動

  (1)省防指指揮或常務副指揮主持會商,省防指成員和專家參加,做出相應工作部署。并將情況迅速上報省委、省政府和國家防總。

  (2)省防指組織有關部門加強聯合值班值守力量,密切監視汛情、旱情和工情的發展變化,組織事發地異地會商分析研判形勢,制定應對措施,在新聞媒體上發布汛情(旱情)通報。

  (3)省防指派出工作組和專家組,指導市縣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4)水利、黃河等部門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調度,根據地方請求和實際需要,應急部門協同水利、黃河、糧食和儲備等有關部門調撥防汛抗旱物資。

  (5)省防指視情建議省委、省政府成立搶險救災指揮部和前線指揮部。根據險情災情需要和地方請求,應急、消防部門統籌組織全省應急救援力量開展應急救援,救助受災群眾,協調人民解放軍駐魯有關部隊和武警、民兵參加抗洪搶險、應急救援和抗旱救災等應急處置工作。

  (6)省防指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工作情況按要求上報省防指,重要情況第一時間上報。

  (7)視情請求國家防總在專家、隊伍、裝備和物資等方面給予支援。

  (8)相關設區的市防指安排部署做好防洪工程調度、防汛搶險、抗旱救災、人員避險轉移安置等工作,及時將防汛抗旱工作情況上報當地黨委、政府和省防指,重要情況第一時間上報。包保重點工程和縣(市、區)的市級領導、防指成員到所分管的區域組織指揮防汛抗旱工作。各級責任人在崗在位,靠前指揮,組織做好防汛搶險、抗旱救災等工作。

  5.6 Ⅰ級應急響應

  5.6.1 啟動條件

  (1)2個以上設區的市啟動Ⅰ級應急響應。

  (2)主要河道、東平湖、南四湖發生超標準洪水或決口。

  (3)某座大中型水庫垮壩,或2座以上大型水庫同時出現重大險情。

  (4)黃河花園口站發生800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大洪水,灘區大部漫灘,堤防、險工、涵閘工程多處發生重大險情。

  (5)運用東平湖、恩縣洼、南四湖湖東或北金堤滯洪區分洪。

  (6)2個以上設區的市發生特大洪澇災害。

  (7)2個以上設區的市或設區城市發生特大干旱,且未來1周無有效降雨。

  (8)預報有強臺風(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力14—15級)、超強臺風(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力16級以上)登陸山東、過境山東內陸或影響山東近海,并伴有大范圍強降雨。

  5.6.2 響應行動

  (1)省防指指揮主持會商,省防指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防指全體成員和專家參加,安排部署搶險救災工作。

  (2)省防指加強值班值守力量,統籌協調、指導協助地方搶險救災。各成員單位按照省防指部署,協同做好搶險救災、物資調配、資金落實、安全保衛等應急保障工作。

  (3)省委、省政府成立搶險(抗旱)救災指揮部,下設工作組,各組按照職責開展工作。同時根據災情險情情況,以屬地為主成立前線指揮部,下設若干工作分組,各組按照職責開展工作。需要分洪時,由省防指指揮或常務副指揮簽署命令實施分洪。

  (4)水利、黃河部門實施工程聯合調度,財政部門緊急撥付救災資金,應急等有關部門組織指導地方轉移救助受災群眾,應急、消防等部門統籌協調搶險救援力量實施搶險救援,協調解放軍駐魯有關部隊和武警、民兵參加應急處置,協調新聞宣傳部門按照搶險救災指揮部部署及時組織新聞媒體發布汛情通報。

  (5)省搶險(抗旱)救災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實施跨區域調水,限量供水,壓減工業、農業用水指標,組織力量拉水送水,保障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及時在新聞媒體上發布旱情通報。

  (6)省搶險(抗旱)救災指揮部將工作情況及時上報省委、省政府和國家防總,根據領導批示指示作出進一步工作部署。

  (7)請求國家防總在專家、隊伍、裝備和物資等方面給予支援。

  (8)相關設區的市防指部署做好防洪工程調度、防汛搶險、抗旱救災、人員避險轉移和安置等工作,及時將防汛抗旱工作情況上報當地黨委、政府和省防指,重要情況第一時間上報。包保重點工程和縣(市、區)的市級領導、防指成員到所分管的區域組織指揮防汛抗旱工作。各級責任人在崗在位,靠前指揮,組織做好防汛搶險、抗旱救災等工作。

  5.7 應急響應終止

  5.7.1 當出現下列條件之一時,省防指可視情宣布應急響應結束。

  (1)省氣象部門解除臺風警報、預警信號,且預報對我省無明顯影響。

  (2)省氣象部門預報未來無較大降雨過程,工程險情基本控制,主要河道干流控制站水位已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3)全省旱情已得到有效緩解。

  5.7.2 省防指根據防汛抗旱形勢,組織會商,綜合分析研判,提出應急響應終止建議,由省防指指揮或常務副指揮簽發終止。

  5.7.3 防汛抗旱應急響應解除后,依照規定征用、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應按照防汛抗旱物資儲備管理有關規定及時歸還、入庫儲存或核銷。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結束后依法向有關部門補辦手續;有關各級政府對取土后的土地組織復墾,對砍伐的林木組織補種。

  6 應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水旱災害發生后,通信部門要啟動應急通信保障預案,迅速調集力量搶修損壞的通信設施,確保防汛抗旱搶險救災通信暢通。必要時調度應急通信設備,為搶險救災和現場指揮提供通信保障。

  6.2 應急隊伍保障

  (1)按照全省應急救援力量聯調聯戰工作機制,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應急部門和消防救援隊伍組織指揮各類應急救援力量實施救援。

  (2)當地應急部門向同級政府提出調動人民解放軍、武警參加搶險支援需求,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3)發生水旱災害時,各類專業應急搶險隊伍按照防指等有關調用指令趕赴現場搶險救災。

  6.3 應急物資保障

  各級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做好防汛抗旱物資儲備管理工作。各級防指統籌本級防汛抗旱應急物資調撥工作,各存儲單位接到調令后,第一時間將所需物資運抵指定地點。

  6.4 人員轉移保障

  (1)人員轉移工作由各級政府負責,各相關單位協助實施。

  (2)各縣(市、區)、鄉鎮政府(街道辦)、村(居)委會按照預案確定的工作流程、轉移線路、安置地點做好人員轉移安置工作。

  6.5 供電保障

  供電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用電重點保障單位名錄,優先保證抗洪搶險、抗旱救災等供電需要。

  6.6 能源保障

  能源部門組織做好油、氣、電等能源供需調配,優先保障受災地區和搶險救災需求。

  6.7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做好所轄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隱患排查,開辟綠色通道,保障搶險救援指揮、運送救災裝備、物資車輛通行。

  6.8 醫療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做好災區疾病防治工作,組織醫療衛生救援隊伍赴災區指導、參與衛生防疫和傷病員救治工作。

  6.9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負責做好水旱災區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擊擾亂抗洪抗旱救災行動和破壞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負責做好防汛搶險、分洪爆破時的戒嚴、安保工作,維護災區社會治安秩序。

  6.10 資金保障

  按照事權與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各級政府要做好年度預算,合理安排防汛抗旱搶險救災資金。

  7 后期工作

  7.1 調查評估

  發生水旱災害后,省應急廳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對重大水旱災害進行調查評估,提出防范、治理、改進建議和措施。

  7.2 善后工作

  各成員單位應各盡職責、加強協作,共同做好災后工作。災害發生地的縣(市、區)級以上政府應組織有關單位做好災區生活供給、衛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征用調用物資費用補償、治安管理、工程修復、污染物清除、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等工作。  

  8 預案管理

  8.1 編制與實施

  本預案由省防指辦公室負責組織編制,省政府批準后實施。

  防汛抗旱應急預案應根據實際情況變化適時修訂,并按原程序報批。

  有關部門根據本預案組織編制本部門相關預案,各市參照本預案制定本級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8.2 宣傳、培訓與演練

  各級防指和新聞單位應加強防汛抗旱避險知識宣傳,提高全民防災避災和自救互救能力,為全民參與防汛抗旱工作營造良好環境氛圍。

  各級防指結合實際,有計劃地開展防汛抗旱培訓演練,檢驗應急準備效果和應急響應能力。

  各防指成員單位結合本部門、本行業實際,組織開展培訓和應急演練,提高防汛抗旱實戰能力。

  9 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防汛搶險和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有關規定進行表彰;對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有關法律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并予以處罰,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附則

  10.1 名詞術語定義

  10.1.1 水旱災害包括:河湖洪水、漬澇災害、山洪災害(指由降雨引發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災害)、臺風災害、干旱災害、供水危機以及由洪水、地震等引發的水庫垮壩、堤防決口、水閘倒塌等次生、衍生災害。

  10.1.2 主要河道:指我省的漳衛南運河、沂河、沭河、大汶河、大沽河、泗河、濰河、小清河、徒駭河、馬頰河、德惠新河、東魚河、洙趙新河、梁濟運河、韓莊運河等15條河道。

  中型河道:指膠萊河、支脈河、彌河、大沽夾河、潮河、洸府河、萬福河、白浪河、白馬河(湖東)、城郭河、西泇河、吳坦河等12條河道。

  10.1.3 洪澇災害:因降雨、融雪、冰凌、潰壩及風暴潮造成的洪水、漬澇災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災害。

  一般洪澇災害:一次洪澇災害使1/6—1/3(不含1/3)的所轄行政區域受災,或農作物受災面積占耕地面積的15%—29%。

  較大洪澇災害:一次洪澇災害使1/3—1/2(不含1/2)的所轄行政區域受災,或農作物受災面積占耕地面積的30%—49%。

  嚴重洪澇災害:一次洪澇災害使1/2—2/3(不含2/3)的所轄行政區域受災,或農作物受災面積占耕地面積的50%—69%。

  特大洪澇災害:一次洪澇災害使2/3以上所轄行政區域受災,或農作物受災面積占耕地面積的70%以上。

  10.1.4 設區的市干旱等級判定標準

  

  10.1.5設區城市干旱等級判定標準

  10.1.6黃河灘區漫灘等級判定標準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設區城市指設區的市的主城區。

  10.2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省防指辦公室負責解釋。

  10.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山東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魯政辦字〔2017〕107號)和《山東省防臺風應急預案》(魯政辦字〔2012〕7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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