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交通運輸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過程中,不同專業類別的交通運輸企業,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數量標準有很大差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具體的設置和配備標準如下:
1、道路旅客運輸企業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范》:第七條:擁有20輛(含)以上客運車輛的客運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擁有20輛以下客運車輛的客運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數量原則上按照以下標準確定:對于300輛(含)以下客運車輛的,按照每30輛車1人的標準配備,最低不少于1人;對于300輛以上客運車輛的,按照每增加100輛增加1人的標準配備。
2、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
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自有車輛(掛車除外)小于30輛(含)的道路危險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配備至少1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自有車輛在30輛至60輛(含)的,應當配備至少2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自有車輛大于60輛的,應當配備至少3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且超出部分每增加30輛,應當相應增加1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如個別地方另有規定的,其規定高于此標準的,可按照地方規定執行。
3、道路普通貨物運輸企業
《道路普通貨物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細則》:應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應急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應急管理人員的配備應滿足行業要求。
道路貨物運輸安全管理工作十分繁重,而且目前國家對道路貨物運輸安全和其他道路客運管理要求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因此道路普通貨物運輸企業的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和安全管理人員的配備,可參照道路旅客運輸及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標準進行設置和配備。
4、汽車客運站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19〕13號)第七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不斷完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保障安全生產投入,落實各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規范各崗位的工作程序。第十二條 汽車客運站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三)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確定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細則》:應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設置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與企業規模相適應。
原《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公路發[2008]2號)第十四條 汽車客運站應當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保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相對穩定。三級以上汽車客運站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四級以下汽車客運站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和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數量應當適應工作需要。
目前在全國開展的汽車客運站標準化建設評價中,多數為二級以上汽車客運站,因此,汽車客運站應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數量應與企業規模相適應。
5、機動車維修、道路貨物運輸站場、汽車租賃企業
機動車維修、道路貨物運輸站場、汽車租賃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細則同樣要求: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與企業規模相適應;應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和應急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應急管理人員的配備應滿足行業要求。
道路汽車貨運站不僅是社會人員密集場所、車輛停放場所、更是貨運交易、儲存、堆放場所,其安全管理難度不亞于道路客運站。盡管目前國家沒有對道路汽車貨運站的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提出明確要求,其安全管理人員配備也不得低于道路汽車客運站的配備標準。
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城市軌道交通運輸和出租汽車營運企業
按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細則要求設置配備:應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設置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與企業規模相適應,應明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
建議:安全管理機構必須設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數量滿足行業要求。
對于城市公共汽電車、出租汽車營運企業,有的地區要求參照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標準設置和配備。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5號)第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工程施工作業特點、安全風險以及施工組織難度,按照年度施工產值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足5000萬元的至少配備1名;5000萬元以上不足2億元的按每5000萬元不少于1名的比例配備;2億元以上的不少于5名,且按專業配備。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第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應滿足下列要求,并應根據企業經營規模、設備管理和生產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企業:特級資質不少于6人;一級資質不少于4人;二級和二級以下資質企業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企業:一級資質不少于3人;二級和二級以下資質企業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勞務分包資質序列企業: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業的分公司、區域公司等較大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應依據實際生產情況配備不少于2人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高速公路運營、隧道運營和橋梁運營:企業應按規定設置與企業規模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人員。
1、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其安全考核合格。在道路運輸領域有效注冊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向屬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后,視同安全考核合格,相關信息應當及時錄入安全考核管理平臺。
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考核有關工作。
2、交通運輸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應具備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三類人員證書。
A證: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安全生產工作具有決策權的負責人,以及具體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企業技術負責人。
B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企業授權的工程項目負責人、具體分管項目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
C證:企業或工程項目專職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人員。
3、交通運輸企業應當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下發任命書文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的聘用合同等。